【安全与法,共筑和谐校园】第7期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案例分析

发布者:ynencbwc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0日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云南省某高校大三学生小张等五人一同参加同学小刘的生日聚会,五人总共喝了2瓶白酒、1箱啤酒,其中小张一人就喝了半斤多白酒和2瓶啤酒。宴席结束后,小张呕吐不止,同学将其送至酒店休息。次日凌晨2点多,室友发现小张已没有鼾声,连忙拨打120急救。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抢救,医生最终确认小张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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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事发后,小张的家属情绪激动,无法接受孩子突然去世的事实,认为酒店、餐馆以及其他五名学生对小张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向其提出了高额赔偿诉求。学校陪同家长找到司法所求助。司法所调解员解释,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小张是成年人,明知酗酒危害无穷,却依然放纵自己过度饮酒,导致醉酒身亡的严重后果,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是我校学生,根据《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一)之规定酗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酗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案件分析

大学生酗酒恶习形成有诸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历史文化因素、生理特征因素、生活环境因素、青春期心理因素和酒风异化因素。大学生酗酒,醉酒现象日趋严重,且酒后滋事伤害事件也频频发生,大学生酗酒恶习在校园蔓延现象已经成为困扰高校稳定,并且影响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问题。

法律普及

关于聚餐酗酒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规定

(一)饮酒人的法律责任

酗酒当事人的法律责任: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明知酗酒危害无穷,却依然放纵自己过度饮酒,导致醉酒伤亡的严重后果,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共同饮酒人的法律责任:喝酒者醉酒后猝死,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伙伴注意义务,酒吧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均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是强迫性劝酒;

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我们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