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法,共筑和谐校园】第9期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案例分析——醉酒伤人

发布者:ynencbwc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1日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19105日凌晨。云南省某高校学生:李某、刘某、黄某、卢某其四人在校外酗酒至凌晨时;在某酒吧门口,因李某与女友卢某的事情,与同行的刘某、黄某发生口角,其随后窜到隔壁烧烤店食堂拿了一把菜刀,先行砍伤刘某背部,又去追砍逃往某酒吧门口的黄某,将黄某腿部砍伤。经相关部门鉴定刘某、黄某二人均达到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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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寻衅滋事罪因被批准逮捕,移交检察院。

事发后,李某家属积极主动承担了刘某、黄某二人住院期间所有费用,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黄某二人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得到了刘某、黄某二人的谅解。

经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日起计算)。

如果是我校学生,根据《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一)之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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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醉酒者,由于神志不清、神精处于高度亢奋,稍许的刺激都可能导致惹是生非,一种原始的冲动使人变得野蛮、愚昧、粗暴,异常的兴奋,又能诱导人为所欲为,出现迷离恍惚而又洋洋自得的举止。人在此种失去理智的状态下很容易对周围的人进行破口谩骂、动手殴打,看啥都不顺心或者从事一些莫明其妙、超出常规的破坏活动。例如:酒后开车酿成大祸的事件比比皆是;酒后溺水身亡、自食恶果之类的悲剧不乏其例;酒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伤害他人过铁窗生活的屡见不鲜等,惨痛教训极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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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和处罚原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