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4月21日05时许。安宁市公安局石江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安宁市文丰路实验学校对面的公交站台人行道处发生斗殴事件;经石江派出所对案发现场及周围区域公安系统监控进行调看取证,属安宁职教园某高校学生:和某、施某、苏某、张某、胡某等五人在冶金学校附近酗酒,返校途中在安宁市文丰路实验学校对面的公交站台人行道处与本校学生:黄某、高某、麦某、罗某、汪某、陈某、李某等一行七人相遇后;双方因醉酒高声喧哗发生口角纠纷导致双方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胡某鼻子部位、左侧大腿受伤,张某左耳侧、左眉骨、左小腿破皮受伤;苏某下颚和左耳根部肿大;黄某左膝盖、右小指、左手肘破皮;高某左耳垂肿大;罗某丰左膝盖破皮;汪某左额肿大;李某眼眶肿大;受伤人员均不提伤情鉴定。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分别给予和某、施某、苏某、张某、胡某、黄某、罗某、高某、汪某等九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李某、陈某、麦某等三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未满18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如果是我校学生,根据《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案件特点
酗酒后暴力活动呈团伙性、随意性、无目的性;本案犯罪嫌疑人正处于青春期,普遍存在辨别是非能力差、情绪偏激、自我约束控制力弱。遵守社会规范、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更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了矛盾和冲突,头脑不冷静、易冲动,往往引发暴力事件,伤害别人,损害自己。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警方处理流程:打架报案后,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第一,情节轻微的,可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对当事人予以治安处罚。第三,构成犯罪的,则应予以刑事立案,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寄语:犯罪记录会进入个人档案,但治安处罚不是犯罪、只是违法,不会进入你个人档案;治安处罚对当事人的影响不大,但对参军、入警和出国有影响,严重的治安处罚对于干部的提拨也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