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9月开学初。云南某高校学生,廖某军训期间与同班同学知诗某双方发生口角,经过同学劝阻未当时未发生斗殴事件。随后廖某要求知诗某赔礼道歉未果,双方邀约于军训结束后在学校外停车场打架。
军训结束后廖某通过电话、微信邀约同乡:朱某、李某、蔡某、汪某、薛某、任某等人在学校门口聚集后,廖某与知诗某联席,约好到学校外停车场打架,廖某等人提前到达停车场附近,将人行道支撑绿化树用的木棍拔出,准备作为打架的工具,并等候知诗某等人的到来。知诗某也通过电话、微信邀约同乡及高中同学:和某、永着某、鲁茸某、扎西某、松金某、白马某、立青某、蜂某、顶争某、格马某等10余人来到停车场与廖某等人进行斗殴。双方人员在停车场南侧道路汇合后,廖某、朱某、李某、蔡某、汪某、薛某、任某等人即率先持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对知诗某、和某、永着某、鲁茸某、扎西某、松金某、白马某、立青某、蜂某、顶争某、格马某等人进行殴打。随即双方大约20余人便在街道上相互殴打起来。斗殴中知诗某邀约的人员因未持工具被廖某等人用木棍打散后,随即将道路边用于支撑绿化树的木棍拔出后折返,并持木棍追逐殴打廖某邀约的人员,双方人员在街道上持械互相追逐进行殴打。
【处理情况】
犯罪嫌疑人廖某、知诗某、和某、王某、薛某、任某、朱某、李某、付某、永着某、鲁茸某等11人因涉嫌聚众斗殴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以聚众斗殴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扎西某等10余人均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如果是我校学生,根据《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一)(三)之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案件分析】
本起案件的起因仅仅是因为军训过程中聊天时发生的一点口角,双方如果保持克制和冷静,文明交流。却因为沟通方式不恰当,言语过激致使犯罪。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五)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六)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