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法,共筑和谐校园】第4期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案例分析

发布者:安全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2日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开学初。云南某高校学生,廖某军训期间与同班同学知诗某双方发生口角,经过同学劝阻未当时未发生斗殴事件。随后廖某要求知诗某赔礼道歉未果,双方邀约于军训结束后在学校外停车场打架。

军训结束后廖某通过电话、微信邀约同乡:朱某、李某、蔡某、汪某、薛某、任某等人在学校门口聚集后,廖某与知诗某联席,约好到学校外停车场打架,廖某等人提前到达停车场附近,将人行道支撑绿化树用的木棍拔出,准备作为打架的工具,并等候知诗某等人的到来。知诗某也通过电话、微信邀约同乡及高中同学:和某、永着某、鲁茸某、扎西某、松金某、白马某、立青某、蜂某、顶争某、格马某等10余人来到停车场与廖某等人进行斗殴。双方人员在停车场南侧道路汇合后,廖某、朱某、李某、蔡某、汪某、薛某、任某等人即率先持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对知诗某、和某、永着某、鲁茸某、扎西某、松金某、白马某、立青某、蜂某、顶争某、格马某等人进行殴打。随即双方大约20余人便在街道上相互殴打起来。斗殴中知诗某邀约的人员因未持工具被廖某等人用木棍打散后,随即将道路边用于支撑绿化树的木棍拔出后折返,并持木棍追逐殴打廖某邀约的人员,双方人员在街道上持械互相追逐进行殴打。

处理情况

犯罪嫌疑人廖某、知诗某、和某、王某、薛某、任某朱某、李某、付某、永着某、鲁茸某11人因涉嫌聚众斗殴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聚众斗殴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扎西某等10余人均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如果是我校学生,根据《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一)(三)之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案件分析

本起案件的起因仅仅是因为军训过程中聊天时发生的一点口角双方如果保持克制和冷静,文明交流。却因为沟通方式不恰当,言语过激致使犯罪。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五)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六)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