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1问

发布者:ynencbwc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4日 浏览次数:

1.为什么要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有关文件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具体举措和重点任务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售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提升行政处置效能,以推动关口前移、源头防控。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率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国家对非法集资的态度是什么?
:《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3.:什么是非法集资?
:《条例》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规定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即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

4.:《条例》指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哪些部门?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5.:《条例》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有什么要求?
:《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内容

6.: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发布有集资内容的广告吗?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该怎么办?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8.:《条例》对举报非法集资有哪些规定?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售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售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云南省也设有专门的电话举报、邮件举报、信件举报、手机小程序举报等方式。


9.:当前涉嫌非法集资的高发行为模式有哪些?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涉嫌非法集资的高发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10.:参与非法集资造成损失该怎么承担?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11.:被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的信用记录会产生什么影响?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 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2.:除了发布有集资内容的广告之外,不法分子还会采用哪些方式对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主要是在各类有关非法集资的灌输鼓动、教育,劝说,诱导公众投资的场所进行的宣传活动。例如讲座、培训班、研讨班、会议、视频直播等

13.:发现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应当如何处理?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现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应当及时利用会同机制与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联系。

14.: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领域有哪些?
:《条例》第十五条指出,结合实际案例,投资理财、互联风金融、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养老产业等领域为非法集资的高发领域。


15.:当前涉嫌非法集资的高发行为模式有哪些?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涉嫌非法集资的高发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慕售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16.:《条例》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是?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17.: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所在行业监管部门的许可证以后,是否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特许金融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涉嫌非法集资。

18.:既取得了营业执照,又取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是否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有可能,如果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19.: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
:存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由于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又有金融机构工作身份的加持,往往更具迷惑性


20.: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导致非法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21.: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套路?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袋。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