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其他恐怖活动。
☆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组织,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公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和组织享有下列权利:
1)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公民和组织应履行下列义务:
1)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2)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3)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
5)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6)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
7)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8)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