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法,共筑和谐校园】第2期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案例分析

发布者:安全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31日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10日。职教园某高校在校女生薛某等5名女同学在校外酒吧内喝酒至凌晨。之后,薛某在返校途中对其余4人说要去找前男友,且不听劝阻,也不愿返校休息,然后独自坐在马路边。随后4名陌生男子向薛某索要微信号,并邀约薛某到市区唱歌喝酒。

薛某遂与4名男子乘车到市区酒吧继续喝酒,4名男子故意将薛某灌醉,并在将其送回学校途中进行性侵,之后,嫌疑人逃离了现场。


处理情况

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强奸罪被批准逮捕,移交检察院。


原因分析

(一)女大学生思想单纯,自我保护意识弱。大学生始终生活在相对单纯的校园环境里,对社会了解不深,警惕性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容易听信不法侵害人的花言巧语。还有部分女大学生胆子大,夜晚出入,喜欢去酒吧、迪厅、溜冰场或者僻静的地方,不知不觉陷入了被不法侵害的境地。在面对危险时,通常表现得过于软弱,不懂得自我保护和求助,使得不法分子更加胆大妄为,得寸进尺。

(二)女大学生不当的穿着,容易引发性侵。夏季是性侵案的多发季节,主要原因是天气炎热,女性衣着单薄,身体曲线暴露,容易勾起不法分子的欲望。更有女大学生为追求时尚、吸引男性眼球,着装十分透明、暴露,露脐装、超短裙、热裤、肚兜。心理学研究表明,女性穿过分暴露的衣服,裸露身体,会使异性对她们进行性试探和性接近,从而招致性侵。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寄语:案件的发生让人痛心,我们在严惩、痛责嫌疑人的同时更要提醒各位女性,朋友聚会喝点酒在现今社会无可厚非,但要对自己的酒量、对自己身处的环境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因为面子、义气劝杯就喝,一时放纵造成终身悔恨。在夜晚外出,尽量避免单独行动,限定回家时间,更要避免和陌生人饮酒,相处,爱自己,保护自己才能一生走的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