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法,共筑和谐校园】第3期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案例分析

发布者:安全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4日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19年1月20日下自习后。云南省某高校学生:马某从居住地携带大麻到学校教学楼厕所外阳台处,邀约尹某一同进行吸食毒品大麻。因尹某吸食过量导致意识模糊,四肢麻木晕倒,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意识慢慢恢复。公安机关对尹某、马某尿液用四氢大麻酚酸试剂盒(胶体金法)进行检测,二人检测结论均呈现大麻阳性。

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项、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马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尹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如果是我校学生,根据《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件分析

当问及他们为何会吸食大麻,几乎一致的说法是:接触人群很西化、很开放;大麻在国外使用非常普遍、有些国家是合法的。

大麻在中国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在嬉皮文化的入侵下不少身处叛逆期的青少年追求标新立异、寻求刺激便把吸食大麻当作直接与别人不同的表现出口。对待毒品应该有一个正确的态度,不应以此种方式来显示自己的不同。大麻合法化,甚至是毒品合法化的国家是有其一定的原因和背景的,请正确看待。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寄语无论你是贪图刺激,主动吸食,还是被动吸毒,请立即终止吸食行为因为吸毒后后会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甚至成瘾,成为一名瘾君子。同时要正确认识他国文化,可以怀着一颗好奇心去对待新潮的他国的文化,但是不要盲从,不要崇洋媚外。